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 第3.4节的规定,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/2;
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、不同外形的灯具、不同的灯具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;
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和照明要求,分别采用单侧布置、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,并应根据路面照明需要增加杆上的灯具。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设置附加照明,附加照明可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半高杆照明方式,并应限制眩光。
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(图),并应显现道路形式和结构。
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显现环岛、交通岛和路缘石,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,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(图)。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.4节 的要求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,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,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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